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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产能最大短流程钒电解液制备项目今在内江投运
- 国家八部门联合印发《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政府发文!加快钢铁行业将高危生产环节的设备更新为机器人、无人浇钢系统、智能行车系统等
- 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电弧炉短流程炼钢为新增鼓励类产业
- 致敬!他们获得2024四川省五一劳动奖→
- 一季度部分钢企经济运行座谈会召开——审时度势 顺势而为 共护行业平稳健康有序运行
- 李拥军:钢铁企业要侧重于三点:技术、成本和绿色化转型
- 张永杰:企业根据自身流程特点和技术装备特点,组织加快成熟领先的技术应用
- 七部门发文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
- 四川钒钛钢铁资源丰富 可以组织研发哪些产品加速形成新质生产力
- 两部门关于开展2024“三品”全国行活动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 坚持“三定三不要”原则 钢材价格才能打赢“翻身仗”
- 央视《发展新质生产力观察》报道中国钢铁向新向绿蜕变 ,走进湖南钢铁看“定海神钢”是怎样炼成的
- 经济日报:钢铁业迈向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 张龙强:2023中国钢铁“画像”
- 新春干劲足!8省市公布90个钢铁项目
- 四川省经信厅召开促进钒电池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座谈会
- 组团参加2024德国汉诺威工业展览会HANNOVER MESSE,抢占国际工业市场合作机会!
- 涉及钢铁 | 鼓励、限制和淘汰产业目录明确,2月1日起实施
- 2023年中国钛白粉市场年度报告
- 何文波:中国钢材消费总量已达峰,消费结构不断优化
- 2023年中国钛矿市场年度报告
- 何文波:审时度势 系统策划 推动钢铁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 四川钒钛61亿元竞得红格南矿
- 石洪卫:未来钢铁企业格局主要由这4类企业组成
- 我国最大钒钛磁铁矿采矿权11月将拍卖!
- 四川工业“碳达峰”有了路线图 “两步走”2030 年前“达峰”
- 畅通交流渠道 深化合作共识——钢协会员单位2023年办公室主任会议召开
- 欧洲钢铁工业应对能源危机的关键路径
- 张海登:汇聚新型工业化力量,全力促进钢铁稳增长
-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2023年三季度信息发布会提出——行业运行基本平稳 高质量发展有序推进
- 攻破世界级难题!超微细粒级钛铁矿强回收创新工程在攀枝花试车
-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尘埃落定
- 绿色低碳转型助推螺纹钢产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螺纹钢产业联盟年会召开
- 6大亮点!首个全国生态日,四川工业亮出绿色低碳成绩单
- 28家上市钢企1-6月利润排行榜
- 如何支持引导电炉炼钢有序发展?
- 从国内外发展对比看我国电炉炼钢未来竞争潜力——我国电炉短流程炼钢发展研究报告(上)
- 这两件事如果办不好,钢铁行业就不会有好日子过!
- 专家预测:钢结构住宅的占比将有望提升至30%~50%
- 统计局:2023年5月中国粗钢产量9012万吨,同比下降7.3%
- 中央决定:免去陈德荣中国宝武董事长职务,胡望明接任!
- 5月份国民经济数据公布!
- 发改委、工信部等多部门全力支持铁矿石项目开发建设提速
- 四川、云南、贵州钢铁企业密集调整螺纹钢规格组距价差!
- 全国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赴疆考察钛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 骆铁军:全产业链协同发力创造钢结构建筑业发展新时代
- 2023“寻找最美绿色钢城” ,四川省钢铁企业哪几家入选?
- 四川十部门发文:聚焦六大重点任务,绘制绿色低碳技术装备产品推广应用“施工图”
- 卢卫生:总结经验,形成合力,做实做好国内铁矿项目开发工作
- 世界钢协:2022年全球粗钢总产量18.85亿吨
- 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标准指引
- 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煤电、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节能降碳改造
- 1-4月份钢铁业利润同比降99.4%,多家百亿钢企深陷亏损泥潭!
- “中国钒电之都”——攀枝花市公布钒电池储能产业发展规划(2023-2030年)
- 鞍钢集团收购凌钢集团股权案公示
- 四川省2022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公示
- 骆铁军:发展电炉炼钢要把握好“四化”原则
- 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巡礼——攀枝花市钒钛新材料产业集群
- 千锤百炼锻“好钢” 看电炉短流程炼钢的“四川作为”
- 大趋势及其对全球钢铁工业的影响
- 中国矿业报:应加快建立长期、稳定、高效、多元的资源保障体系
- 工信部最新确定名单!我国钢铁企业“绿色工厂”增至116家
- 重磅!鞍钢集团再签一家钢厂,产能已达6900万吨!
- 2023年2月全国钢铁产量
- 中国宝武“零碳钢厂”开工!新建100吨电炉+薄带连铸连轧产线!
- 政府工作报告增强钢材市场信心
- 2023全国两会最强“声音”—钢铁篇
- 赵民革代表:建议恢复高端钢材产品出口退税
- 刚刚,国家发改委发声,信息量极大!
- 不打招呼,部长从北京出发,直奔现场!造假者当场被发现,有人还被刑拘
- 国家能源局对支持川渝加快推进新型储能发展建议的回复
- 省级钒钛新材料产业集群布局攀枝花
- 攀钢与陕钢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 2022年全国粗钢产量10.13亿吨(附各省钢产量排名)
- 2023年全国两会 | 钢铁行业代表委员名单
- 重磅!29家钢企利润排行榜!
- 开局两年多,中国钢铁行业“双碳”工作进展如何?
- 四川化工集团推进内江市100MW/400MWh全钒液流电池储能电站项目
- 坚持资源节约和指标引领 四川钒钛钢协含钒钛渣钢、渣铁原料电炉冶炼能耗限额团标发布
- 乘势而上、聚势谋远 以新型工业化为主导推动四川省电炉短流程炼钢行业高质量发展
- 两部门:鼓励电力用户与新能源企业签订年度及以上的绿电交易合同
- 发展形势严峻!钢企有哪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好做法?
- 电炉钢生产力布局图上的发展“密码”
- 王国栋院士:钢铁产品创新十年成绩显著
- 中钢协:紧盯下游用钢行业需求变化,加快推进“基石计划”
- 快讯!中国42家钢铁企业利润排行榜!
- 2022,钢铁行业形势分析
- 这一省规定新建钢铁项目短流程工艺不得低于200万吨/年!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产能整合
- 沙钢集团收购南钢股份60%股权!不超过160亿!
- 中国宝武再扩张!增资开建新钢厂!
- 五家行业协会联合发起——钢结构建筑工业制造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召开
- 中钢协第六届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凝聚共识——以钢铁工业稳增长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 下半年这样“拼”!经济和信息化厅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推动工业经济稳定运行
- 铁矿553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前5个月,我国钢铁行业整体利润同比下降56%
- 我国上半年出口成品钢材3346万吨 同比下滑10.5%
- 社论:认清形势 加强自律 坚持高质量发展
- 张希良人民日报撰文:积极发挥碳市场的重要作用
- 投资100亿!建龙在伊春规划建设钒钛生产基地!
- 钢企亏损面持续扩大!7000万吨钢铁联合体:有序限产10%-30%!要做好应对长周期低迷的准备!
- 46家钢企超低排放改造公示情况一览
- 宝钢、鞍钢、河钢、包钢、华菱钢铁……32家上市钢企核心竞争力分析
- 2022“寻找最美绿色钢城”评选结果揭晓,川内钢企攀钢、德胜、达钢分别评为......
- 2022年冶金科技奖专业评审结果公布!
- 攀西钛资源利用率突破35%大关
- 4月粗钢产量已出炉
- 人民日报刊文:钢铁业,稳步迈向中高端
- 先进制造业集群现代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研究
- 钢厂大范围降价,钢价延续跌势
- 李新创: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看今年钢材需求
- 生态环境部曝光:央企下属钢铁企业新建钢铁产能严重违规,以小建大......
- 攀西地区首台全钛压力容器诞生
- 2021中国冶金矿山企业50强排行榜!宝武资源、鞍钢矿业、太钢矿业、首钢矿业、建龙矿业...
- 何文波谈中国钢铁的绿色发展之路
- 国务院安委办通报:包钢7死火灾事故,施工方野蛮作业、抢工期、缺灭火设备...
- 鞍钢矿业成功发行我国铁矿行业首单绿色债券
- 发改委:2022年将继续压减全国粗钢产量,确保实现全国粗钢产量同比下降
- 中国非“钒” 千姿百“钛”
- 中纪委:针对铁矿石、动力煤等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情况,我们及时督促证监会党委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责任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 疫情下的废钢行业分析
- 从全球粗钢产量与消费量看铁矿石价格演变
- 长流程钢厂通过哪些方法降碳?
- 中国宝武出资29.99亿,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的首支钢铁领域子基金,国内规模最大的碳中和主题基金落地!
- 方大特钢设立100亿钢铁基金,已有明确并购标的!却有40%股东反对...
- 刚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1年建筑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 省委书记眼中的“双碳”转型
- 碳中和补贴政策汇总(截至2022年3月)
- 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
- 钢铁行业重大问题研究座谈会上,各钢厂都提了哪些建议?
- 投资超200亿,年产值百亿以上,国内最大单体铁矿将于今年开工建设!
- 孙朝晖委员:希望科技体制改革相关举措能加快落地
- 两会声音:全钒液流储能等绿色低碳技术已取得很好进展
- 青山集团调货大反杀!欧洲钢铁协会慌了:希望LME保持镍交易关闭,直到价格恢复稳定!
- 四川钢厂全面推行直条钢筋理论重量交货
- 何文波委员:充分发挥钢铁材料高效、循环、绿色特性 大力推广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设
- 全国人大代表吴洪英:绿色税制引领“钒钛之都”绿色转型
- 重磅!安钢集团混改最新消息!
- 骆铁军:推动“基石计划”,提升我国钢铁行业资源保障能力
- 40号财税新政执行在即 多家钢厂发布废钢采购需提供发票通知!
- 俄罗斯突袭乌克兰!钢厂纷纷停产,运输中断!安塞乐米塔尔:将最大限度减产!
- 俄乌冲突威胁钛金属供应链
-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防范铁矿石过度囤积工作
- 沙钢、鞍钢营收破3000亿!20家钢企2021年营收出炉!
- 钢铁业构建发展新格局,难在哪儿?如何突围?
- 6家钢厂新建炼铁795万吨!5座高炉、4座转炉、2座电炉…
- 中冶赛迪超级电弧炉:短流程高效低碳冶炼新装备
-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进路径及方式
- 废钢铁退税30%进一步规范!3月1日起执行
- 钒钛钢协调研组深入在攀副会长单位开展专题调研
- 2021年中国粗钢产量10.33亿吨!顺利完成年度减产任务
- 河钢乐亭钢铁、纵横丰南钢铁、津西钢铁获批环保A级绩效企业!
- 今年四川700个省重点项目,要修这些机场、高铁、公路……
- 中钢协第六届会员大会三次会议提出——以高质量发展的新业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 发改委产业司夏农谈2022年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
- 工信部原材料司吕桂新:坚持稳中求进,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
- 2021:钛不平凡
- 全国已有34家钢企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 四川德胜、成渝钒钛拟分别新建一座100t提钒转炉!
- 19省市发布钢铁产能置换方案,新建炼钢产能7643.65万吨
- 中国稀土集团成立,董事长是?
- 2021年我国投产的31座高炉汇总!
- 工信部:落实有色金属、钢铁等行业碳达峰方案
- 5家钢厂被点名!中央环保督察通报!
- 两部委发文振作工业经济运行
- 中国宝武半年内连续12次减持马鞍山钢铁股份!持股比例已降至38.97%
- 央行降准释放万亿资金,钢价追涨需谨慎
- 四川钢厂集体发布关于计重方式调整告知函
- 辩证看待高耗能行业
-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副司长:几个钢铁大省没有一家钢企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 废钢加工准入企业新增113家(附全名单)
- 四部门发布指导意见: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建设碳期货市场
- 让“工业的牙齿”更“硬气” 四川培育万亿级先进材料产业
- 打造沿海、内陆两大钢铁产业基地!山东省“十四五”最新规划出炉!
- 2021年10月我国粗钢产量7158万吨,同比下降23.3%,四川省如何......
- 限产30%!今日起执行!为期4个月!涉及河北所有钢企!
- 四川省“诚信企业家”“诚信企业”评选活动云端表扬大会拟于12月1日上线
- “钒”上小做加法 “碳”上大做减法,推进含钒钢筋应用刻不容缓
- 李新创:钢铁行业热点问题及2022年发展态势
- 37家上市钢企前三季度实现净利超千亿元
- 生态环境部:钢铁业错峰生产方案制定是否常态化尚不确定
- 多措并举 能源供应有保障
- 夏农:对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要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
- 加大标准推广力度 扩大含钒高强钢筋应用
- 推进减碳进程 四川呼吁加大推广应用加钒钢材
- 近期钢企产能置换、出让情况汇总
- 2021四川民营企业100强榜单出炉!看看哪些钒钛钢铁企业在其中
- “西南钢王”赵忠玉
- 怎么办?四川区域生产企业尚有3%钢筋产品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
- 发挥钢企主体作用 自觉控制钢材出口总量
- 历史时刻!昆钢本部钢铁生产基地永久性停产
- 重磅!废钢铁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发布!目标是废钢比30%,准入企业年加工能力2亿吨
- 2021年中钢协地方行业协会负责人座谈会召开
- 持续6个月,钢铁错峰生产范围扩大!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 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目前缺乏足够废钢,全面推广短流程制钢是不现实的!
- 内蒙古3家钢企产能置换方案被撤销!涉及炼钢产能320万吨
- 2021年8月我国出口钢材505.3万吨,同比增37.3%
- 46.11亿!攀钢钒钛收购西昌钢钒100%股权!
- 871家钢铁企业,这237家排污许可有重大问题!
- 山东省:鼓励高炉-转炉钢企转电炉!
- “双控”下,下半年我国铁矿石进口量同比将减少1.5亿吨以上
- 重磅!中国或将诞生2亿吨钢铁“巨无霸”!
- 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 进驻五省两央企(附电话和邮箱)
- 发布“3+2+1”成果!四川这场气候变化研讨会干货满满
- 张瀑:助力双碳目标,装配式建筑路在何方?
- 瑞典钢铁公司宣布世界首批“绿色钢材”诞生
- 正确把握政策导向,共同维护出口秩序——钢铁行业出口自律倡议书
- 展望!双碳目标下的钢铁产业
- 钛产业的春天!一种钛产品去年产量大增今年又现大增长
- 四川省“诚信企业家”及“诚信企业”评选活动网络投票正式开始啦!快来选出你心中的“诚信企业”
- 中国冶金报专访报道:压减粗钢产量势在必行,既要严格落实,又要确保优胜劣汰
- 关于河南省11家企业铸造产能置换方案的公示
- 生态环境部官员:钢铁减产不是做数据游戏,要落实到产线和时间段
- 杨海峰:打造西部钢企高质量发展标杆
- 新天钢、德龙集团董事长丁立国透露可能参与西芒杜铁矿的开发
- 重磅!5家钢企新建2座4000m³高炉、1200m³高炉1座!110t转炉1座!
- 近日起实施!钢铁关税再次调高到底释放何种信号?
- 陈德荣:为中国钢铁高质量发展鼓与呼
- 陈德荣任中钢协轮值会长
- 6月工业企业利润增势缘何趋缓?专家这样看
- 震惊!山西钢铁行业去产能弄虚作假,18个钢铁产能置换项目17个不符要求!
- 中央点名!北海市、防城港市不顾产业布局现状和规划要求,争抢钢铁项目落户!
- 生产“地条钢”,5人被罚!
- 2021年上半年四川生铁、粗钢、材产量均实现正增长
- 重磅!1.5亿吨钢铁航母起航:中国宝武拟重组山钢集团
- 全国碳市场将于7月16日开市,生态环境部最新回应!
- 上半年我国累计进口铁矿石5.6亿吨,均价165.88美元/吨
- 惨烈!全国各大钢铁厂纷纷停产减产!确保2021钢产量同比不增加
- “双碳”背景下钢铁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申报工作的建议
- 中国钛白粉新增产能超360万吨 产能过剩将导致供需逆转
- 李新创:推进中国钢铁行业低碳发展的碳排放标准思考
- 100多家钢企超低排放不达标!
- 专访郝际平: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必将是我国住宅产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 国务院安委办暗查暗访:2家钢铁厂查出12条重大隐患
- 李新创:回顾与展望——加快中国钢铁高质量发展
- 钢价大起大落非常态,未来价格将回稳
- 钢价大起大落 业内认为未来价格将回调趋稳
-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约谈提醒大宗商品重点企业!铁矿石一度跌超9%,螺纹跌约7%!
- 4月份全国粗钢、生铁、钢材产量均同比增长,四川省情况怎样?
- 重整达州钢铁后,方大集团又布局万亿级产业!
- 刚刚,钢铁行业优秀品牌企业已出炉
- “瘦身钢筋”竟流入学校、保障性住房?多地严查“问题钢筋”
- 黄强省长强调:坚决打好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硬仗
- 工信部:将积极采取举措稳定原材料价格
- 中央出手强力整改!辽宁省2014年后续建330万吨违规炼铁产能...
- 严查!“地条钢”“瘦身钢筋”,让不合格“建筑用钢材”无处遁形
- 《钢铁行业碳达峰及降碳行动方案》上报待批、钢铁企业影响几何
- 起拍价仅202.5万!西南不锈钢破产12.95亿应收账款今天公开拍卖!
- 大增!四川这三家钒钛上市公司一季度业绩答卷优秀
- 快来看!一等奖论文都说了啥?
- 董才平向总理建议:限制出口钢坯钢材、放开国内铁矿开采,少采购进口矿
- 董才平答总理问:建议限制出口钢坯钢材、放开国内铁矿开采,少采购进口矿
- 连续查处,已控制27人,“3.15”晚会曝光废旧钢筋变身“瘦身钢筋”流入市场
- 为应对京津冀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部有哪些动作?
- 全国政协委员孙朝晖:建议加快攀枝花红格南矿区开发利用将其调整为“国家规划矿区”
- 李新创:差别化管控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
- 全国政协委员何文波谈钢铁行业碳减排、控产量等热点问题
- 工信部:我国提前两年完成“十三五”钢铁行业去产能1.5亿吨目标
- 2020年各地粗钢产量出炉,河北省位居第一
- 重组 中国钢铁业发展的主题词
- 2021年将启动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环保督察!@企业赶紧对照自查,加强环保规范化管理!
- 中国宝武重组昆钢控股,产能有望增至1.6亿吨
- 2020年四川及全国钢铁行业运行情况
- 宝武兼并山钢,中国钢铁行业兼并重组在路上
- 西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成立,中国钢铁产业聚合发展持续加速
- 工信部:四大举措,确保2021年钢铁产量同比下降
- 河北钢铁产业转型升级又有新举措
- 中信特钢再出手,成功入股350万吨规模天津钢管!将积极关注行业收购兼并机会!
- 2020年全国粗钢产量10.53亿吨,同比增长5.2%
- 2020年中国钢铁产业进出口:一降两升,进多出少
- 五部门联合发布《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进口“废钢”首单签订!
- 大商所连发三公告剑指铁矿石 严控市场外部输入风险
- 骆铁军:钢铁行业“十四五”应 重点关注四方面问题
- 生态环境部:全国约6.1亿吨左右的粗钢产能正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 钢铁研究总院钒应用技术推广中心正式成立
- 发改委:钢铁行业2020年1-8月运行情况
- 重磅!青山、沙钢、建龙、中天、敬业、津西等入选2020中国民企500强!
- 工信部召开热轧带肋钢筋质量分级方案启动及宣贯会
- 2021年起 将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废钢不受此影响
- 中央第二轮环保督查将启动!附:企业应对手册
- 钒钛钢协专家委员会主任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提的建议,何以引起四川钒钛钢企共鸣
- 孙朝晖委员:推动钒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 孙朝晖委员:建议全国“一盘棋”坚定不移地推进贯彻执行钢筋新国标
- 五一小长假结束 废钢涨势还能延续多久?
- 世界钢铁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钟绍良:新冠疫情爆发对中国钢铁行业的影响
- 张龙强:制度有优势、政策有空间,助推钢铁二季度回暖、下半年向好
- 2000万吨!打造全球临海最大精品钢铁基地!首钢京唐、唐钢大成不锈钢、燕钢、文丰、唐银搬迁项目齐聚曹妃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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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全国在建、拟建九大千亿级钢铁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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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2019年焦化行业运行情况
- 废钢协会呼吁:内外兼顾 互利互惠 推进钢铁产业链健康协调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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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 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废钢铁可按30%退税。

第40号公告与原来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相比有哪些重大变化?对废钢铁行业乃至整个钢铁行业发展有何影响?分析如下:
01
增加了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计税方法的选择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
两种计税方法有何不同,有何影响?
答
简易计税是按不含税销售额的3%来计税,且进项发票不可以抵扣;而一般计税方法,是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增值部分的13%来计税。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减轻其税收负担。当然,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需要一定的资质条件。
从事废钢回收、加工、贸易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开具3%增值税发票。对于符合工信部废钢铁加工准入的企业,由于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接受3%增值税发票,并开具13%销项发票,增值税增值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但是对于钢厂而言,由于成材销售是开具13%的销项发票,如果进项发票为3%,增值税增加明显,钢厂成本势必增加,或通过压低废钢采购价格来转移。
02
强调再生资源的物理性质处理
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问
与之前文件区别?
答
强调的是物理性质的处理,包含最为简单的加工处理操作,如挑选、清洗等。
03
规定对违法财政返还、奖补的将会追究责任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问
这是什么意思?
答
地方政府返还增值税可能成为历史,地方财政补贴的路子大概率会被堵死;新政策之后针对废钢铁行业,有且仅有工信部准入基地才有退税政策。相关政策规定会使财政返补、奖补更有针对性,更规范。
04
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条件有增有减
新增的退税条件主要包括:一是收购再生资源应取得合法凭证,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的,该部分销售收入不得退税;二是建立收购台账,并对台账的内容有详细要求,促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全面采集和记录收购再生资源的信息,为税务机关通过后续管理核查企业业务的真实性提供了基础。
放宽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对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放宽到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二是对于不得退税的环保、税收处罚金额由1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不得退税的起始时间也由“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调整为“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如果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第40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第7点规定的情形的,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问
这透露出什么信息?
答
对回收再生资源相关发票进行了具体要求,除达不到起征点的自然人外,都要带票,免税的也要开普票,自制凭证要成为历史了。另外要求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纳税人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7个条件(详情见如下文件全文)。新增的退税条件,增加了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资质审查,确保政策红利真正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受益;而放宽的条件使政策执行更方便快捷,更有利于促进废钢企业的良性发展。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此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废钢铁适用于表内3.5,规定退税30%政策进一步加严,需具备两个条件:
a.纳税人符合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
b.销售对象必须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不包含铸造企业)。

预计上述变化,会使废钢加工企业面临两个选择:
01
第一种情况,要求供货方全部带票送货,自己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3%的增值税发票给钢厂,这种情况下无法退税,钢厂面临额外10%的增值税成本,虽然可以利用采购价格调节,但却得不到任何优惠,因此,钢厂大概率不会愿意接受3%的发票;
02
第二种情况,废钢加工准入企业可以要求供货方成立回收公司带票供货,或自己成立回收公司从供货方收货,要求供货方作为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纳税人带票供给回收公司,回收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3%的票销售给准入企业,准入企业再开13%的发票给规范名单上的钢厂,退税30%,这样对于钢厂来说,可以通过价格调节享受大部分退税的利益,可能会成为大多数钢厂的选择。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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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废钢是钢铁工业重要的铁素原料,是唯一可大量替代铁矿石的铁素原料,也是可以无限循环利用的绿色再生资源。据了解,用废钢生产1吨钢,可节约铁矿石1.65吨,降低能源消耗350公斤标准煤,少用1.7吨新水,减少1.6吨CO₂的排放和3吨固体废物的排放。使用废钢作为原材料炼钢既是钢铁产业调整结构、降低碳排放的需要,也是通过降低原矿需求增强资源保障能力的需要,更是实现钢铁行业“双碳”目标的迫切需要。
第40号公告的下发,对再生资源虚开发票泛滥的问题提供了政策引领,此公告下发的第二天,国家商务部发布了《关于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名单的公示》,其中涉及符合最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169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详见如下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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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名单:





其实,自工信部2012年9月发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来,截至2021年底,累计发布9批次符合准入条件的废钢加工企业名单,合计存续584家(剔除撤销资格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已达到1.6亿吨左右,而实际年加工量仅为0.7亿吨,产能利用率较低。同时,废钢回收行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行业长期“散乱污”。废钢产生与回收存在明显的来源分散、品种复杂、规格杂乱、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近几年,关于废钢回收利用环节的发票问题一直是一个难题,个别地区为了地方利益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废钢回收利用及其他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造成再生资源虚开发票泛滥。严重危害了再生资源合法利用市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给再生资源利用企业造成极大损失,也给废钢行业乃至钢铁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2022年1月27日,国家工信部等8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再生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明显提升,钢铁工业利用废钢资源量达到3.2亿吨。这一数值比2021年1月21日出台的《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的数值高出了2000万吨,由此可见,废钢将再次迎来新的爆发窗口。
随着各项政策的实施,废钢处于规模上升爆发期、政策支持红利期、行业整合提升期。
(来源:中国冶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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