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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征收划转到底带来啥影响?
按照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社会保险费为什么要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体制改革后,会不会出现缴费负担大幅增加的情况?下一步是否会推动降低社保费率?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专家学者。
统一征收主体有利提高效率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实行二元征收体制,也就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构征缴,各省情况不一。这个体制源自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社保费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有24个省区市税务部门不同程度参与了社保费征收,征收额已占到全国社保费总收入的43.3%。
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社会保险改革的方向,统一征收主体、提高征收效率自然而然提上了议事日程。专家认为,税务部门具有的专业征收队伍和征管信息优势,有利提高征收效率。“以税务机关全责征收为基础,能够在提高征收率的同时,降低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保证资金安全,是最具成本效益的改革方案。”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说。
据悉,2017年,国务院委托中国社科院成立专家组,对我国社保费征缴体制进行综合评估。专家组的主要结论是: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能实施税费协同管理,具有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执法更规范的专业优势。同时,将社保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任务中解脱出来,能够更加聚焦主业,集中精力把参保扩面、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工作做得更好。
今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专家认为,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改革,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降低征收成本,构建起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机制,实现社保资金长远的安全、均衡和可持续增长。
记者了解到,为推进好这项改革,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5部门密切合作,联合制发文件进行部署,还下发数据标准和业务基数规范以及建设方案,推动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并在8月20日联合开会动员部署,改革准备工作既扎实又细致、既周密又高效。
企业负担将总体保持平稳
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会不会出现缴费负担大幅增加的问题?
记者获悉,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征管职责划转后,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的征收管理,政策制定、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等工作仍由社保部门负责。这与目前部分地区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是基本相同的。
业内人士认为,税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依法制定的社保政策进行征收管理,征多征少必须依法依规实施,不能自行调整征收标准。在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征收标准和负担水平不会出现变化,缴费负担不会因为税务部门征收而增加。税务部门主要是通过依法堵漏增收,实现社保费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目前,在由税务部门不同程度征收社保费的省份中,从实际情况看,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后均为合理增长。以河南为例,2017年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当年,企业职工5项社保费收入增长13.27%,可比口径增长约14%。其中,有8个百分点是因为工资自然增长,只有约6个点是税务部门依法堵漏增收和配合人社部门参保扩面带来的增长。
税务全责征收地区,如辽宁、黑龙江、福建、厦门、广东近5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7.47%、6.23%、12.90%、12.60%、12.48%,征收工作总体都较为平稳,社会各方反映也较为平静,既未出现企业负担大幅增加的情况。总体上看,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地区,费率稳中有降、收入平稳增长。
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记者采访获悉,各地税务部门正在细化实施方案,确保业务工作有效衔接、改革任务按期落地。同时,通过规范缴费管理,确保征收工作平稳有序,不搞突击式、运动式欠费清查。
广东省政府近日印发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明确提出“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推进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按14%执行;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范子英建议,可以设立明确的过渡期政策,避免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带来太大影响。
社保费率有望进一步降低
2015年以来,我国先后4次降低社保费率,总体社保费率从41%降到37.25%,减少企业成本约3150亿元。今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但是,目前社会保险的名义费率还是偏高,不少企业感到负担偏重。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强制性不足,一些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较差,导致社会保险征收率偏低,实际费率与名义费率存在一定差距。
为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在提高征收效率的前提下,逐步降低法定费率成为了当前的现实选择。专家认为,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提升,有利于为整体降低费率争取更大空间,促进降低社保费率。从这个角度看,对于依法缴费的企业来讲,税务征收后社保费负担会逐步合理下降。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孙洁认为,当前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到了进一步降低费率的时机。“以前存在一些缴费基数不实、漏缴、少缴等问题,现在一方面要加强征管,一方面应下调社保费率。”她说。
“‘降成本’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任务之一,要求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社保基金缴费在企业税费负担中占较大比例,降低社保费率是减轻企业用工成本、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持续深入,社会保险费率在未来仍需继续下调。在名义费率只降不升的背景下,只有提高实际征收率,才能缓解财政压力,将企业的缴费负担降在明处,保证公平。”张斌说。
实际上,8月20日,税务总局、人社部等5部门联合会议就指出,“通过改革,构建起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体制机制,将有利于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统筹层次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为研究推进适时完善缴费比率和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进程奠定良好基础”。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说明了国家对降低社保费率的统筹考虑与推进。
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社会保险费收入测算工作,摸清费基、费率和收入底数,测算收入变化情况,结合经济整体运行情况,妥善处理好征管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关系,把优化征管与减税降费统筹考虑,同步推进做实费基与降低费率。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高级统计师绳国庆解读2018年8月份CPI和PPI数据
2018年8月份CPI、PPI稳中略涨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高级统计师绳国庆解读2018年8月份CPI和PPI数据
国家统计局今天发布了2018年8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数据。对此,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高级统计师绳国庆进行了解读。
一、CPI环比、同比涨幅稳中有升
从环比看,CPI上涨0.7%,涨幅比上月扩大0.4个百分点,主要受食品价格上涨较多影响。食品价格上涨2.4%,涨幅比上月扩大2.3个百分点,影响CPI上涨约0.46个百分点。其中,受高温多雨天气影响,鲜菜价格上涨9.0%,涨幅比上月扩大7.3个百分点,影响CPI上涨约0.21个百分点。华北、东北和山东等地受台风残余环流北上影响,遭遇罕见强降雨,辽宁、吉林和山东鲜菜价格分别上涨29.7%、22.3%和21.8%;天津、北京和黑龙江分别上涨16.1%、15.2%和14.6%。今年夏季高温且持续时间长,生猪生长迟缓,局部地区又出现疫情,市场供应偏紧,猪肉价格上涨6.5%,涨幅比上月扩大3.6个百分点,影响CPI上涨约0.14个百分点。高温天气也影响蛋鸡产蛋率,加之开学在即和中秋临近,需求增加,鸡蛋价格上涨13.7%,上月为持平,影响CPI上涨约0.07个百分点。非食品价格上涨0.2%,涨幅比上月回落0.1个百分点,影响CPI上涨约0.20个百分点。其中,房租上涨拉动居住价格上涨0.5%;医疗保健价格上涨0.4%;暑期出行人数较多,飞机票、宾馆住宿和旅游价格分别上涨1.8%、1.2%和0.5%;成品油调价影响汽油和柴油价格均上涨0.3%。
从同比看,CPI上涨2.3%,涨幅比上月扩大0.2个百分点。1-8月平均,CPI上涨2.0%,与1-7月平均涨幅相同,表现出稳定态势。食品价格上涨1.7%,影响CPI上涨约0.33个百分点。其中,鸡蛋、鲜菜和鲜果价格分别上涨10.3%、4.3%和5.5%,三项合计影响CPI上涨约0.25个百分点;牛肉、羊肉和禽肉价格分别上涨3.3%、13.3%和5.5%,三项合计影响CPI上涨约0.13个百分点;猪肉价格下降4.9%,降幅继续收窄,影响CPI下降约0.12个百分点;食用油价格下降0.6%,影响CPI下降约0.01个百分点。非食品价格上涨2.5%,影响CPI上涨约1.98个百分点。其中影响较大的有:汽油和柴油价格分别上涨19.8%和22.0%,旅游价格上涨5.6%,医疗保健价格上涨4.3%,教育服务价格上涨2.8%,居住价格上涨2.5%。扣除食品和能源价格的核心CPI同比上涨2.0%,涨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据测算,在8月份2.3%的同比涨幅中,去年价格变动的翘尾影响约为1.0个百分点,新涨价影响约为1.3个百分点。
二、PPI环比涨幅扩大,同比涨幅回落
从环比看,PPI上涨0.4%,涨幅比上月扩大0.3个百分点。生产资料价格上涨0.5%,涨幅比上月扩大0.4个百分点;生活资料价格上涨0.3%,扩大0.1个百分点。从调查的40个行业大类看,价格上涨的有30个,持平的有4个,下降的有6个。在主要行业中,涨幅扩大的有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上涨2.1%,比上月扩大1.6个百分点;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上涨1.7%,扩大0.8个百分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价格由降转升,上涨0.6%。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价格下降0.1%,降幅比上月收窄1.5个百分点。
从同比看,PPI上涨4.1%,涨幅比上月回落0.5个百分点。1-8月平均,PPI上涨4.0%,与1-7月平均涨幅相同,也表现出稳的态势。生产资料价格上涨5.2%,涨幅比上月回落0.8个百分点;生活资料价格上涨0.7%,涨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在主要行业中,涨幅回落的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上涨39.6%,比上月回落2.5个百分点;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上涨22.7%,回落1.9个百分点;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上涨9.5%,回落2.8个百分点;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上涨5.7%,回落1.3个百分点;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上涨1.2%,回落3.8个百分点。上述五大行业合计影响PPI同比涨幅回落约0.46个百分点。涨幅扩大的有化学纤维制造业,上涨6.9%,比上月扩大1.3个百分点。据测算,在8月份4.1%的同比涨幅中,去年价格变动的翘尾影响约为3.0个百分点,新涨价影响约为1.1个百分点。
财税〔201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银保监会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4.3万亿元“项目大餐”将亮相第十七届西博会
9月11日,省投资促进局举办新闻通气会,通报第十七届西博会投资促进活动相关情况。在今年中外知名企业四川行活动推出的投资合作项目基础上,我省将在第十七届西博会上端出“项目大餐”,更新推出投资合作项目2952个,投资总额4.3万亿元。
梳理项目发现,服务业项目最多,投资额约占总额的一半;农业项目投资额超过1684亿元;工业项目投资额超过1.7万亿元;基础设施类项目180个,投资额约3000亿元。
围绕我省重点培育的五大万亿级支柱产业,我省推出投资项目902个、投资总额1.35万亿元。其中,电子信息产业项目133个,投资额2767.46亿元;装备制造产业项目308个,投资额6777.38亿元;食品饮料产业项目184个,投资额908.41亿元;先进材料产业项目131个,投资额1160.88亿元;能源化工产业项目146个,投资额1880.13亿元。
西博会期间,西部各方还将在第十届中国西部投资说明会暨经济合作项目签约仪式上集中签约一批投资合作项目。目前,四川正紧锣密鼓开展项目对接洽谈。
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四川省投资项目近日在成都签约,14个产业扶贫项目总投资117.71亿元,涉及现代农业、资源开发、清洁能源、生态旅游等多个领域,全部建成达产后将带动1.8万贫困人口就业,年贡献税收4.2亿元。
央企扶贫基金与四川能投共同投资25亿元设立的央企扶贫基金四川子基金,将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对锂电产业上游锂矿资源进行整合,促进四川能投锂电全产业链的协同发展。央企扶贫基金下属投资企业广东壹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将与甘孜州共同投资5亿元建设牦牛产业扶贫项目。
央企扶贫基金的管理单位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央企中唯一的投资控股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央企扶贫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沈翎介绍,国投希望在产业扶贫、能源开发、医养健康、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加强与四川的全面合作,为央企扶贫基金在川投资牵线搭桥、创造条件,共同推进产业基金扶贫工作。
截至9月11日,十一届省委第三轮巡视10个巡视组分别进驻20个县(市)并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2个巡视组分别进驻4个省直部门并召开巡视工作见面会。至此,省委第三轮巡视完成首批进驻。
根据省委统一部署,第三轮巡视共安排12个巡视组对52个单位开展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其中,10个巡视组对40个县(市)进行巡视,2个巡视组对12个省直部门进行巡视。首批进驻的20个县(市)分别为青川县、苍溪县、万源市、宣汉县、金川县、小金县、若尔盖县、红原县、甘孜县、色达县、石渠县、新龙县、理塘县、巴塘县、昭觉县、金阳县、雷波县、美姑县、盐源县、木里县;首批进驻的4个省直部门分别为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移民局、交通运输厅。
省委第三轮巡视将牢牢把握政治巡视定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两个坚决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突出问题导向,盯住“关键少数”开展“政治体检”。巡视期间,巡视组将紧盯扶贫领域“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扶贫决策部署情况、各级开展扶贫督察检查指出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扶贫领域中存在的作风和腐败问题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在推进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政治偏差,为全省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根据安排,省委巡视组原则上将在各被巡视县(市)工作1个月左右,在各被巡视省直部门工作10天左右。巡视期间设置值班电话和邮政信箱,开通电子邮箱、信访意见箱并设立群众来访接待点。根据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与扶贫工作关系密切的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脱贫攻坚工作和违反“六项纪律”方面的举报和反映。
坚定担负重大政治责任 以钉钉子精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见效
9月11日,省委副书记邓小刚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有关任务落实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部署要求,听取有关整改任务落实情况汇报,研究完善下一步工作举措,确保整改任务如期高质量完成。
邓小刚强调,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是我们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也是对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担当精神、能力作风的检验。
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环境保护和环保督察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坚决维护”,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推动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的使命感责任心自觉性。要坚持党政同责,严格落实环保考核及结果运用等各项规定要求,发挥好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同时将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纳入省委重点督导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邓小刚指出,抓好沱江流域治理,是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的重要任务,也是我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难点,要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改善水质的关键因素和重要支撑,全力推动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设施建设,不断增强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能力。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清单,把河(湖)长制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支流、断面、点位,打通河(湖)长制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构建起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综合治理体系。邓小刚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整改方案逐条对照检查、逐条落实到位,要深入现场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力量调度和情况通报,调动各方面力量齐心协力推动落实,确保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交出合格答卷。
一、全省财政收入情况
1至8月,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2736.8亿元,增长14.3%。其中,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569.1亿元,增长17.6%。全省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2009.4亿元,增长21.7%;非税收入727.4亿元,增长-2.2%。
二、全省财政支出情况
1至8月,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6293.1亿元,增长9.5%。其中,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024.9亿元,增长9.5%。全省财政支出项目中,教育支出1022.6亿元,增长8.5%;科学技术支出57.6亿元,增长1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71.9亿元,增长8.8%;节能环保支出120.5亿元,增长18%;城乡社区支出512.7亿元,增长10.7%。
1至8月,全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财政支出保障较好,财政运行总体稳定。
四川省经信委召开工业企业“质量链”建设工作座谈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会见浪潮集团时提出的有关指示要求,结合我委“质量月”活动安排,进一步推动我省工业产品高质量发展,9月6日,酒业发展处、大数据产业推进处和质量标准与市场开拓处联合召开工业企业“质量链”建设工作座谈会。四川省轻工研究设计院、四川省食品发酵研究设计院、四川中国白酒金三角酒业协会、四川省茶叶协会、成都市名优产品供需企业联盟、浪潮集团四川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0余个科研单位、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代表参加座谈会。
座谈会上,浪潮集团首先介绍了“质量链”建设概况。质量链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的产品供应链,突出以产品为中心,纵向打通企业端到消费端,横向以产品标准、计量、检测、认证、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信用作为保障,为产品制造、流通、消费等全生命周期提供质量管理提升服务的管理链。
与会代表和浪潮集团紧紧围绕“质量链”操作过程中的可控性、数据指标准确性、持续性、平台的维护使用、社会公信力等方面展开热烈讨论,并就产品“上链”进行了深入交流。
下一步,省经信委将积极助推浪潮集团与省级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深入对接,在“质量月”、“三送三促”等活动中加强宣传推介,以“质量链”建设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全省工业产品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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