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发文!关于做好2025年四川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智改数转”项目(切块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川钒钛钢铁行业喜讯!
四川创新出台全国首个钒电池产业专项政策
碳排放权交易将迎新规,这些内容值得关注
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关于报送节能改造项目储备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方案(2023-2025)的通知
关注!四川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1+2”政策解读活动即将举行
六问+一图,带你读懂《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
工信部等七部门印发《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附图解)
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22条举措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权威解读!新“钢八条”5月15日起施行!
重磅!四川出台36条政策措施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开展电炉短流程炼钢高质量发展引领工程的实施方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22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首批产业链供应链生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省经信厅发布公开征求《关于开展电炉短流程炼钢高质量发展引领工程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两部门发文明确: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专题会议 研究加强煤炭价格调控监管
5月1日起!我国将对煤炭实施零进口暂定税率
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碳排放权市场!
《“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印发
重磅!生态环境部印发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三大方案!
发改委发文!严格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
重磅!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新政已出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就2021年钢铁去产能“回头看”、粗钢产量压减等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修订,优惠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因势利导 统筹谋划 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的污水资源化利用体系——《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政策有变化
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一次性发布电子、钢铁、铅锌、磷肥、啤酒等八大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含修改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扎实做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近日将全面启动
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打造“川字号”钒钛优质钢产品品牌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意见
关于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产业园区企业融资能力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对热轧钢筋等六类钢材实施重点监管
重磅!四川省发布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中央定价目录》答记者问
国务院下令:禁止不必要环保执法!违规检查全部取消!
好消息!四川硬核政策促服务业营业!
国务院下令:复工不再审批!人员不用隔离!
四川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开展现有项目自查自纠
国家发改委: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各地将以县级为单位实行分区分级 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快讯!三部门发文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交通部通知——公路水运工程力争20日前复工
工信部出台20条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重磅!三部委将对钢铁企业产能、产量进行调查核实!
四川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政策解读
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部分”征求意见稿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环境企业迎利好!污染防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所得税
建筑结构新规4月1日实施
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
重庆钢铁业化解过剩产能可获70元/吨定额奖补
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7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岀台意见加大政策支持 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小微企业喜迎普惠性降税!
重点内容标注|《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版全文
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成都市 2018-2019 年蓝天保卫战冬季战役方案》的通知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四川经信委发布关于严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一刀切”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钢铁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钢铁行业调整升级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
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材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南》的通知
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增材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四川省“十三五”产业技术创新规划指南》政策解读
《关于发挥民间投资作用推进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指导意见》系列解读材料
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西南地区水电消纳的通知
两部委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
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
《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年)》工信部科[2017]251号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 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
《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 》 工信部联规〔2016〕454号
《关于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7〕40号
《四川省“十三五”工业发展规划》 川府发〔2017〕37号
《四川省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方案》 川府发〔2017〕39号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修订)

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政策有变化

文章来源:四川省钒钛钢铁产业协会 | 时间:2021-01-15 | 浏览量:2471

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关注我们

    2021年1月14日上午9:30,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宣贯会在北京召开(视频形式),四川分会场设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西楼第八会议室。我会副秘书长刘洪波、钒钛部副部长张琼文应邀参加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工信部赛迪研究院材料研究所副所长曾昆主持,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综合处、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等负责人,分别总结了2019年度首批次试点工作实施情况,解读了首批次试点工作管理细则、保险公司管理最新要求、申报审批常见问题,介绍了在线申报系统使用方法,及一些政策变化,如今年将组织修订《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国家财政资金安排将作重要调整,向关键产业链补链完链项目(保产业链完全稳定)、数字化、智能化等重点项目倾斜,保费补贴将实行封顶机制等。会上,湖南省工信厅、中铝集团作了经验交流。


    视频会议结束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材料工业处副处长赵德本强调,新材料首批次机制不是竞争性支持政策,是普惠性政策。目前,四川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上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效果也不明显。希望四川有关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要大力宣传贯彻,努力将四川省新材料企业符合条件的好产品、好项目推上去、推出去,提高命中率,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重点解读内容摘要:

一、“好材不敢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新材料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从材料到装备有较长的验证和迭代过程,影响材料应用的因素既有材料自身的问题,如性能、成本,也有用户使用风险高、不敢用,以及长期协议预定、测试评价考核验证周期长、整机设计定型时已明确了材料品种、难替换等因素。


二、为贯彻落实《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2017]222号),并发布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年版]》。


新材料首批次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新材料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愿投保生产企业新材料产品用户企业共同受益。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三、建立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的主要意义:有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是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促进新材料生产应用相结合,有助于与“首台套”政策相互衔接。


四、实施效果:通过2017、2018和2019版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目录,开展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材料审查,推动110余个品种实现首批次应用,推动超过300亿元产值的新材料产品进入市场。


五、政策解读


1、什么是首批次?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户首年度购买使用《目录》内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重点围绕“中国制造2025”军民两用的新材料发展方向;在品种、规格、性能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已完成产业化开发建设,但尚处于市场验证或初期应用阶段;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应用风险较高,示范意义较大。一般来说,新材料的市场导入期往往在2-3年左右,生产企业会根据应用情况,逐步调整后续产品的质量性能,最终达到用户要求。采用“首年度”来定义,有助于鼓励材料应用企业大胆使用新材料,缩短应用示范周期,真正达到首批次机制的政策目的。


2、如何理解“首年度”?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的时间为计算首批次的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或最早交货日为准。


3、关于目录更替前后的首年度界定。2019年版《目录》在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版目录同时废止。签订合同时,哪个版本的目录有效,就以哪个版本为准;以前拿过补贴的企业,如果还是同样产品,与同样的用户,不能继续申请补贴,如果是不同的产品,或者不同的用户,则可以申请;同样名称的产品,如果在新版目录中性能发生变化,可以视作不同的产品;以前没有拿到过补贴的企业,所有的用户都可以视作首批次。


4、保险险种及保障范围。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重点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保监会指导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简称新材料保险),承保新材料质量风险责任风险


5、保额、费率水平及补贴比例。首批次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原则上,保险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定要审慎利用放大倍数。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这个放大的倍数。特别是在试点期间,放大到5倍的产品一定是要影响重大,意义突出的产品才行。


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中央财政补贴80%。一是与首台套一致;二是符合主流政策区间。结合试点情况,适时调整相关费率和补贴额度。保费补贴通过工信部部门预算现有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安排。


6、对补贴企业的要求。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目录》所列新材料产品生产;具备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具备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以及技术团队。不限制外资企业,也不限制产品出口的情形。


7、对申报材料的要求。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表;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和用户单位所签订的正规合同;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产品专利、专利授权书或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六、首批次保险政策趋势研判


1、首批次保险的范围逐步扩大,涵盖材料品种不断增加。2018版目录合计166项,2019版目录合计331项。


2、首批次保险指导目录的意义,不仅仅在保险本身,也是国家急需的材料品种。金融投资机构也在关注首批次保险。


3、政策更加细化,可操作性更强。


4、对政策实施的评价和监督逐步到位。


七、形式审查存在的问题。(1)部分企业申报产品名称、单位书写不规范、不明确;申报材料结构混乱,未做统一装订。因此,要求产品名称必须与《目录》相符;单位书写规范、明确,按公认标准;按照要求顺序认真准备申报材料。(2)实际投保数额与购销合同差异较大:申报企业须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核对申报额度;重复投保现象: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之间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重复投保;保险额度及倍率过高,超过行业公认范围:产品价格要合理,项目的保险额度及补贴申报额度应遵守行业内的一般公认规律。(3)保单合同对保险标的定义不清,应用领域不明确:合同中标的要描述清晰,与《目录》相符,要严格按照重点产品目录中的应用领域申报,严禁为申报补贴刻意与目录中产品或应用领域牵强建立关联。(4)检测报告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必须是由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5)合同不能证明与投保材料的关联性:申报企业在签订合同及申报补贴时,需注意材料表述的专业性以及与示范目录的一致性;购销合同中必须体现材料的具体名称,避免出现合同中用牌号、符号代替产品名称的现象出现。(6)知识产权及专利与材料生产企业关联性不明确:部分企业知识产权及专利证明材料最终受益人或持有人并非材料生产企业,建议企业提供非本单位持有专利时,提供该产品专利或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企业和保险公司都要始终坚持诚信原则,不要以身犯险。



附件: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责任编辑:四川省钒钛钢铁产业协会 打印】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