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将迎新规,这些内容值得关注
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关于报送节能改造项目储备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方案(2023-2025)的通知
关注!四川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1+2”政策解读活动即将举行
六问+一图,带你读懂《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
工信部等七部门印发《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附图解)
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22条举措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权威解读!新“钢八条”5月15日起施行!
重磅!四川出台36条政策措施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开展电炉短流程炼钢高质量发展引领工程的实施方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22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首批产业链供应链生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省经信厅发布公开征求《关于开展电炉短流程炼钢高质量发展引领工程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两部门发文明确: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专题会议 研究加强煤炭价格调控监管
5月1日起!我国将对煤炭实施零进口暂定税率
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碳排放权市场!
《“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印发
重磅!生态环境部印发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三大方案!
发改委发文!严格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
重磅!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新政已出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就2021年钢铁去产能“回头看”、粗钢产量压减等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修订,优惠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因势利导 统筹谋划 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的污水资源化利用体系——《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政策有变化
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一次性发布电子、钢铁、铅锌、磷肥、啤酒等八大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含修改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扎实做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近日将全面启动
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打造“川字号”钒钛优质钢产品品牌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意见
关于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产业园区企业融资能力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对热轧钢筋等六类钢材实施重点监管
重磅!四川省发布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中央定价目录》答记者问
国务院下令:禁止不必要环保执法!违规检查全部取消!
好消息!四川硬核政策促服务业营业!
国务院下令:复工不再审批!人员不用隔离!
四川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开展现有项目自查自纠
国家发改委: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各地将以县级为单位实行分区分级 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快讯!三部门发文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交通部通知——公路水运工程力争20日前复工
工信部出台20条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重磅!三部委将对钢铁企业产能、产量进行调查核实!
四川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政策解读
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部分”征求意见稿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环境企业迎利好!污染防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所得税
建筑结构新规4月1日实施
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
重庆钢铁业化解过剩产能可获70元/吨定额奖补
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7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岀台意见加大政策支持 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小微企业喜迎普惠性降税!
重点内容标注|《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版全文
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成都市 2018-2019 年蓝天保卫战冬季战役方案》的通知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四川经信委发布关于严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一刀切”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钢铁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钢铁行业调整升级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
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材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南》的通知
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增材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四川省“十三五”产业技术创新规划指南》政策解读
《关于发挥民间投资作用推进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指导意见》系列解读材料
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西南地区水电消纳的通知
两部委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
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
《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年)》工信部科[2017]251号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 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
《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 》 工信部联规〔2016〕454号
《关于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7〕40号
《四川省“十三五”工业发展规划》 川府发〔2017〕37号
《四川省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方案》 川府发〔2017〕39号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修订)

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 原材料工业司 | 时间:2018-01-05 | 浏览量:1902

   质检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认联〔2017〕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及《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 〔2013〕1号)的落实工作,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推动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现就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要求,将现有绿色建材认证或评价制度统一纳入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科学、完备、有效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实现一类产品、一个标准、一个清单、一次认证、一个标识的整合目标,建立完善的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机制,全面提升建材工业绿色制造水平。到2020年,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以上。

 

(二)基本原则。 

1. 统一协调,共同实施。通过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的采信和推广应用工作。 

2. 稳步推进,平稳过渡。积极稳妥地整合现有绿色建材相关评价认证制度,结合实施情况,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3. 强化监督,多元共治。加强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形成政府、行业组织、认证机构、生产企业多元共治的良性局面。

 

二、组织实施

(三)加强组织协调。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共同成立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推进工作组(简称五部门工作组),协调指导全国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 

各地应参照五部门模式成立本地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组,接受五部门工作组指导,负责本地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工作,引导本地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参与绿色建材产品标准编制,监督管理本地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审查、汇总、上报本地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结果。 

(四)建立统一的产品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构建绿色建材产品标准体系框架,组织研制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准,确定和统一发布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动态管理绿色建材产品标准。 

(五)建立统一的产品认证体系。由国家认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构建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体系框架,制定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目录、实施规则和证书式样;按照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能力要求确定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

(六)推进绿色产品认证。积极稳妥地推动绿色建材评价向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转变。 

对于纳入统一的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的建材产品,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体系进行绿色产品认证,已获得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建材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可换发绿色产品认证证书。 

对于未纳入统一的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的建材产品,以及统一的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内已获得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建材产品,仍参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执行,按照分级认证的原则实施自愿性产品认证,由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七)加强机构能力建设。认证机构应具备从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和技术能力,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4号)管理,由国家认监委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参与监督管理。

 

三、采信应用

(八)完善政策措施。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政策衔接,统筹绿色建材标准制定、产品认证、生产应用等环节,积极引导建材生产企业参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抓紧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和推广应用机制。结合深化“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动建立绿色建材产品国际互认合作机制,推动中国产品和服务“走出去”。

(九)积极采信应用。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绿色建材认证推广应用方案,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积极鼓励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绿色建材,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项目中率先采用绿色建材。建设一批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将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工作列入生态文明建设、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新型城镇化建设、节能减排等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核力度。定期对各地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进行检查。

四、监督保障 

(十)加强监督检查。要强化对认证过程的监管,确保认证工作规范有序;遵循“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企业进行处置,追究相关企业和认证机构责任。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布黑名单,并记入相关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十一)强化社会共治。及时发布认证机构及获证企业相关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要主动公开认证产品标准、程序、方法、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认证机构、认证人员、获证企业、最终用户的关联制约机制、风险责任机制,依靠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实现多元共治。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相关政策解读。贴近群众、走进生活,开展多种形式的绿色建材产品宣介活动,向社会提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结果发布等服务,引导消费者选材,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让广大消费者接受认证结果、信任认证制度。支持企业提品质、树品牌,促进建材工业提质升级。


 质检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认监委 国家标准委

2017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四川省钒钛钢铁产业协会 打印】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