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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成都市 2018-2019 年蓝天保卫战冬季战役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四川省钒钛钢铁产业协会 | 时间:2018-11-23 | 浏览量:3044

通知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成都市 2018-2019 年蓝天保卫战冬季战役方案》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成都市 2018-2019 年蓝天保卫战冬季战役方案》已经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2018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成都市 2018-2019 年蓝天保卫战冬季战役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 2018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系列部署,深入推进“铁腕治霾”和大气污染防治650 工程,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有效保障冬季重污染天气应对,全面完成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为 2019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好头,制订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实施《成都市 2018-2019 年蓝天保卫战冬季战役方案》,确保我市冬季战役期间2018  11  20 日至 2019  2  28 日)PM2.5 平均浓度同比下降 5%左右,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 2018 年度空气质量目标:PM2.5 低于 55 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率达到 65.3%


二、基本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不搞“一刀切”,突出加强工业、机动车、扬尘“三大污染源”治理,加强散煤销售和使用管控,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巩固散乱污整治成果,加快推进重点行业生产企业超低排放,实行绿色调度,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完善重型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严格施工工地及道路扬尘管控,强化渣土运输车监督检查,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查问责,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三、行动措施


(一)巩固“散乱污”整治成果


1、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巩固既有成果,实行台账管理和动态更新,做好防新增、防反弹工作。各区(市)县完成新一轮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按照三个一批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


2、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对依法关闭类企业,实施“两断三清”,不具备三清条件的,应采取集中封存设备、原料、产品等措施,使其不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对整改规范类企业,在未完成整改工作前,一律停产;对调迁入园类企业,整合搬迁期间,一律停产。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进度和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深化工业污染综合治理


3、严格燃煤污染控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防散煤复烧,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禁销售和使用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 号)中第类界定的高污染燃料。


4、严格限制剩余燃煤锅炉的使用。冬季战役期间,经成都市政府批准可以继续使用燃煤锅炉的企业必须使用高品质(灰分20%、硫分0.9%)煤炭,2018  11  20 日至 2019 1 月 31 日期间实施分时段错峰生产,停产时间不少于 30 天,应急状态下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5、全面实现成型生物质锅炉烟气稳定达标排放。完成 35 台成型生物质锅炉和 83 个排气筒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除外)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未按2018 年年度方案要求完成在线监测安装任务的,冬季战役期间必须每周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从严查处。


6、全面实现燃煤电厂稳定超低排放。巩固国电成都金堂发电有限公司、威立雅三瓦窑热电(成都)有限公司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成果,确保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烟尘≤10 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 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 毫克/立方米)。冬季战役期间无法稳定实现超低排放要求的,结合当地大气污染变化趋势及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错峰生产。


7、强化钢铁行业污染排放控制。四川都钢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长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冶金实验厂有限公司、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在冬季战役期间不得使用加热炉对外购钢坯进行轧钢作业,炼钢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须稳定达到 10 毫克/立方米以下。违反规定使用加热炉进行轧钢作业的或者炼钢工序无法稳定达到规定浓度限值的,列入限产范围,2018年11月20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期间实施分时段错峰生产,停产时间不少于30 天;7 家钢压延加工企业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从严查处。


8、全面实现水泥企业氮氧化物稳定超低排放。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兰丰水泥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 3 家水泥企业(共 8 条生产线)在冬季战役期间的氮氧化物排放须稳定达到 160 毫克/立方米以下。冬季战役期间无法稳定实现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要求的生产线(出现 1 次连续 24 小时平均浓度超过 160 毫克/立方米的)纳入错峰生产,停产时间不少于 50 天。


9、加快推进平板玻璃生产企业超低排放治理。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已完成烟气脱硫及低氮燃烧改造的 2 条生产线(700t/d、900t/d)实行绿色调度,不纳入本次错峰生产范围。加快推进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 3 条生产线(550t/d、700t/d、900t/d)和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 2 条生产线(550t/d、700t/d)超低排放治理。11 月 20 日前,未完成低氮燃烧、脱硫深度改造的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150 毫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200 毫克/立方米以下)按要求列入限产范围,限产比例不低于 10%。


10、全面推进全市砖瓦窑行业提升整治。有关市级部门对 2017-2018 年秋冬季期间复产验收合格的 29 家企业开展现场复核工作,各区(市)县政府组织对属地年产量 6000 万匹以下的隧道窑企业进行考核工作11 月 30 日前完成。经复核、考核合格的实行绿色调度,不纳入本次错峰生产范围。不合格的,与其他砖瓦窑企业一并纳入错峰生产范围(2018 年 11 月20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期间实施分区域分时段错峰生产,停产天数不少于 30 天)。


11、全面推进全市铸造行业提升整治。对 2018 年 10 月 26 日新调整划入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其现存的金属熔炼设备仍使用国家《高污染燃料名录》中第Ⅲ类高污染燃料的企业,在 2018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实施错峰生产,其金属熔炼设备停用时间不少于 30 天,并按照成都市及各区(市)县要求时限,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各区(市)县参照《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以下简称排放限值,其中有组织排放执行 2 级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重点地区控制)对辖区内铸造行业企业金属熔炼(化)和铸后热处理工序排放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结合当地大气污染变化趋势及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错峰生产(承担国家重点工程、民生工程生产任务且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放限值》控制要求的企业可不实施错峰生产)。


12、强化其他重点行业工业窑炉排放监管。使用工业窑炉的日用玻璃、电子玻璃等生产行业,严格执行行业或综合排放标准,冬季战役期间加强监督性监测,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从严查处。


13、强化重点行业 VOCs 排放达标治理。引导重点行业企业按照《成都市挥发性有机物分行业治理技术指南》要求,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鼓励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使

用台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4、强化重点行业 VOCs 排放达标执法监管。全面规范涉 VOCs 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排气筒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设置,凡不符合要求的须限期完成整改。开展重点行业 VOCs 排放专项检查,2018 年 11 月底前,完成 127 家重点行业 VOCs 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抽测工作,对不达标的依法处罚,整改达标经验收并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恢复生产。


15、严格涉 VOCs 项目准入。限制引进、新建、改建和扩建涉及有机溶剂使用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低固份油性涂料生产、沥青类防水材料生产、人造板生产的项目。


16、强化重点行业 VOCs 源头管控。积极推进重点工业行业企业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鼓励使用即用状态下的 VOCs 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 580、600、550、550 克/升的产品。


(三)推进移动源污染专项治理


17、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联动执法检查。严格落实《成都市 2018 年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定期通报各区(市)县方案推进及目标完成情况。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场地每月至少开展 3 次车辆尾气监督性抽测。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车辆,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劝返,并要溯源、曝光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信息。


18、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重点核查初检超标车、营运柴油车、国Ⅲ及以下排放阶段转入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推动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建设工作。


19、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及标识管理制度。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开展 3 次及以上专项检查,属地政府进行常态化管控,对违法使用的单位(工地)实施联合惩戒。


20、加强对成品油、车用尿素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车用尿素的抽检批次(抽检成品油≧180 批次,车用尿素≧60 批次),对抽检不合格的从严查处,并抄告不合格产品生产地质量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劣质油品和车用尿素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


21、强化货运车辆监督管理。严格按照《2018 年度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管理的通告》要求,每月开展 2 次及以上专项执法行动,强化货运车辆限行管理。对违反通告要求的,一律从严查处,并及时曝光。开展外地过境货车四环路(含第一绕城高速,G4201)范围内限行可行性研究,2019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


22、强化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执行《关于调整汽车尾号限行区域的通告》要求,每月开展 2 次及以上专项执法行动,强化机动车辆限行管理。对违反通告要求的,一律从严查处,并及时曝光。


23、强化公共交通保障。根据客流情况,优化调整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开行频次,实行公交延时服务,保障市民出行。


(四)强化工地及道路扬尘综合治理


24、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各施工工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地管理规范工地施工的通知》(成办函〔2017〕221 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的通知》(成建委〔2017〕100 号)等系列文件要求,设置扬尘防治设施,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混凝土搅拌站企业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的安装及使用,强化工地清洁降尘管控措施。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执行情况的检查、督查。施工工地因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被公开通报的,除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外,依法责令停工整改,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25、确定重点及民生工程项目名单。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成都市政府批准允许施工的重点及民生工程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26、强化重点及民生工程项目货运车辆、工程机械监管。经成都市政府批准允许施工的重点及民生工程项目,必须使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车辆,引导施工单位优先使用新能源车或国Ⅳ排放阶段及以上的货运车辆(渣土运输车须使用国Ⅴ排放阶段及以上车辆)、电动或国Ⅱ排放阶段及以上的柴(汽)油工程机械。按主管部门作业指导书要求,落实强化扬尘管理措施,并在施工工地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违规施工或不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要求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27、动态更新各类施工工地项目清单。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市级相关主管部门须建立和完善全市各类施工工地项目清单,并实现月更新。相关工地清单信息须每月上报市大气办、市扬尘办;市环保局须每周一将上周相关空气质量监测结果通报各区(市)县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


28、强化渣土运输车监督检查。强化对渣土运输车的监督和检查,严查严处《名录》内运输车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渣土运输企业信用等级考核;对《名录》外车辆非法在我市从事渣土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


29、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提高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郊区(市)县建成区主要道路“洗、扫、冲、收”机械化作业频次,每日不少于 2 次(预测气温低于 0℃及以下除外);夜间时段强化对运渣车集中行驶道路的保洁、冲洗作业;增加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


(五)严控面源污染


30、强化露天焚烧巡查。做好大春秸秆禁烧和冬季落叶、垃圾禁烧工作,通过网格化监管和黑斑倒查机制,压实(乡)、街道及村(社区)责任。


31、加大面源污染管控力度。针对春节前后烟花爆竹燃放、宗教祭祀活动、腊肉熏制等面源污染行为,分别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强宣传,倡导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强化执法力度,确保各项禁燃禁熏措施落实到位。


32、强化汽修行业 VOCs 排放管控。严格查处露天喷涂及无证喷涂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汽车修补漆鼓励使用即用状态下 VOCs 含量不高于 540 克/升的产品,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 420 克/升。


33、加强餐饮油烟执法检查。12 月底前,各区(市)县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执法检查,实现油烟净化设施与排风机同步运行、定期清洗;对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的露天烧烤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将整治情况报市城管委,并持续巩固整治成果。


(六)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4、加快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按四川省要求完成《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 年修订)》的修订工作。


35、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加强全市重污染天气的会商、预测、预判、应急响应措施后评估,开展区(市)县空气质量预报指导工作。


36、加强科技治霾技术运用。充分利用“走航”监测系统、气溶胶激光雷达、大气污染防治大数据应用决策管理系统工程等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科研能力,指导重点区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在重污染期间,组织专家解读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等。


(七)开展冬季大气专项督查


37、加大督查整改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持续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有关工作部署,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摆在当前督查整改的突出位置,必要时由市领导带队督查,通过暗查暗访、通报约谈、追责问效等方式,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38、开展专项督查行动。配套制定《成都市 2018-2019 年蓝天保卫战冬季战役督查方案》,分片区、分阶段、分行业组织力量开展冬季战役落实情况督查。


39、强化执法工作机制。全市范围抽调联合执法人员,充分利用精准溯源科技手段,发挥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进行信用惩戒。


40、实施空气质量监测周通报制度。继续开展区(市)县网格化降尘监测。实施区(市)县颗粒物(PM10、PM2.5)周通报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41、强化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相关市级部门及区(市)县履职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并约谈问责。各市级牵头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任务实施细则,明确工作内容、要求、职责等,强化指导和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和各牵头部门任务实施计划,制定任务实施清单,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

主体。


(二)技术保障


42、市大气办建立冬季战役期间的定期会商制度,会同市气象局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小组和专家团队。市大气办组织开展乡镇环保员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培训,全面提升业务能力,明确职能职责,逐步提高乡镇环保员网格化监管能力和水平。市环保局充分应用空气质量监测微站,做好数据采集、分析、运用,为冬季战役期间提供有效预测预报数据支撑。市

科技局牵头负责加大科技治霾技术的推广应用。市气象局根据市环保局空气质量预测情况,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三)资金保障


43、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实施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市、县两级资金支持政策,切实保障冬季战役期间会商、培训、督查等经费需求。


(四)宣传保障


44、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通过省、市主要媒体、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市)县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广泛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信息发布。引导冬季战役期间公众低碳生活,提倡绿色出行,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四川省钒钛钢铁产业协会 打印】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