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钒钛钢铁产业协会章程(2015-11-22)

文章来源:四川省钒钛钢铁产业协会 | 时间:2017-06-20 | 浏览量:23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四川省钒钛钢铁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四川省从事钒钛钢铁及钒钛钢铁相关延伸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销售、投资、中介服务等企(事)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推动四川省钒钛钢铁产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为会员服务,为四川省钒钛钢铁产业的发展振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全省钒钛钢铁产业企业的经济运行、发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和反映企业对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和建议,并协助实施;

(二)收集整理和分析发布国内外钒钛钢铁产业行业技术、经济和需求信息,加强市场需预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政府、企业和单位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三)帮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方案论证等,促进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

(四)开展企业政策和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加快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步伐,提高企业开拓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综合实力,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协助省级有关部门加快制定钒钛钢铁产业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单位会员贯彻执行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六)面向会员,依法组织开展全省钒钛钢铁产业的业务培训,组织单位会员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和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

(七)创办钒钛钢铁产业网站,建立全省钒钛钢铁产业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发行有关钒钛钢铁产业书刊、内部资料,促进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八)维护单位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九)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引导行业自律,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 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由单位会员组成,吸收少量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自觉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依法在工商机关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钒钛钢铁及钒钛钢铁相关延伸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销售、投资、中介服务的企(事)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查入会条件,并报协会理事会研究;

(三)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批准入会通知书(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联名提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本协会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六)单位会员需要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协会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协会保持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通知本协会办理相关手续,并交回会员证。自交回会员证之日起,即自动失去本协会的会员资格。会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可视为自动退会:

(一)单位会员停产或转产;

(二)单位会员破产或依法撤销;

(三)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告拒不改正的,经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及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免职;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事理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主持,由秘书长指定副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在本行业和社会上具有一定名望、丰富工作经验并热心于本行业发展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担任本协会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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